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親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30號上訴人即原告 歐亞瑩
歐亞靜 歐志聖 被上訴人即被告 鍾瑞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10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1月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月13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書記官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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