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重上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沒收訂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59號上訴人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榮輝 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 律師
洪國欽 律師 李倬銘 律師
參加人禾達睿生醫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齡瑩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競文 律師複代理人 杜昀浩 律師被上訴人 劉清良 訴訟代理人 孫安妮 律師
康進益 律師 黃有衡 律師 康鈺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沒收訂金等事件,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林雅莉法官何悅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書記官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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