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9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9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91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勞玉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4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桃簡字第181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林金生被訴竊盜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勞玉蘭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壢交簡字第15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甫於民國101年8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㈠於106年7月16日0時,在桃園市○○區○○路○○○○巷○號706室,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106年
7月17日20時20分,在上址查獲,而悉上情。㈡於106年10月5日某時許,在桃園市○○區○○路○○○號7樓,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10月9日13時45分經警查獲其為毒品通緝犯,並經採尿送驗,而悉上情。㈢於106年10月20日某時許,在桃園市○○區○○路○○○號7樓,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106年10月23日16時50分,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上址,而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三、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業於108年8月6日死亡乙情,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曾雨明法官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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