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0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家佑(原名劉智傑)
林嘉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3年度偵字第1599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智傑、林嘉翔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000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所扣得之手槍2支與制式子彈20顆(經試射7顆)、改造子彈1顆(經試射1顆),經送鑑定結果,均具有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在卷可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亦為同條例第5條所明定,自屬違禁物。
三、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槍枝與子彈,認均有殺傷力之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年9月16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存卷 可佐 (見偵字第15994號卷第
186頁),核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是本件聲請人依此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顏嘉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扣案數量│鑑定結果│沒收數量│├──┼─────────┼─────────┼──────────┼──────────┤│1│手槍│1枝(含彈匣1個,│口徑9mm制式半自動手│1枝(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110206│槍,為以色列IMI廠,│槍枝管制編號110206││││7656號。│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7656號。│││││發同口徑制式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2│手槍│1枝(含彈匣1個,│改造手槍,由仿BERETT│1枝(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110206│A廠92FS半自動手槍製│槍枝管制編號110206││││7657號。│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7657號。│││││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3│口徑9mm制式子彈│20顆│採樣7顆試射,均可擊│13顆│││││發,認具殺傷力。││├──┼─────────┼─────────┼──────────┼──────────┤│4│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1顆│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0顆│││8.8mm金屬彈頭而成││,認具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