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13號原告 陳錦秋 訴訟代理人 李光世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李慶華 訴訟代理人 張佳惠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一0二年三月十四辯論終結。惟查本案仍有重要爭點未及調查,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並定於一0二年五月十六日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錢建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書記官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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