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25號原告 蔡紀秋蘭 訴訟代理人 蔡長清 被告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代表人 王昌富 訴訟代理人 連子瑩
彭佳雯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一0二年三月十四辯論終結。惟查本案仍有重要程序問題未及調查,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錢建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書記官劉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