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斗小字第235號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彭怡瑄
訴訟代理人 洪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玖仟玖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並按延滯第一個月新台幣叁佰元,第二個月新台幣肆佰元,第三
個月新台幣伍佰元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