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8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八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簡文玉右列被告因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八三一號),於本院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行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經法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於本院訊問後自白起訴犯罪事實不諱,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首揭規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一)甲○○為和泰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事業部(下稱和泰公司)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所稱之納稅義務人,基於概括犯意,於申報民國八十三、八
十四、八十五年度以其本人為納稅義務人之個人綜合所得稅時,竟基於逃漏個人綜合所得稅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為利用所得稅法所規定納稅義務人得列舉扣除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以內公益捐贈之優惠辦法不法逃漏稅捐,乃透過基於幫助犯意之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捐贈收據面額百分之七至百分之十之代價,取得偽造之「中國殘障福利協會」之捐款收據, 王素惠 於取得該等收據後,乃持之作為列舉扣除額之依據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致使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據以核課較低之稅額而逃漏稅捐,金額分別為為新臺幣(下同)二萬三千六百九十九元、五萬八千二百三十五元及六萬零九百元(捐贈年度即申報年度、受捐贈機構、捐贈金額、捐贈者詳如附表一所載),均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收管理之正確性及上開各公益團體。(二)甲○○基於概括犯意,於八十三、八十四年間,基於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向和泰公司業務員王素惠收取收據面額百分之七至百分之十之金額,為其取得偽造之「中國殘障福利協會」捐款收據,王素惠乃將該等偽造之收據再轉交給 葉怡君 或留下自用,王素惠及葉怡君乃將此作為列舉扣除額之依據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致使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據以核課較低之稅額而逃漏稅捐(捐贈年度即申報年度、受捐贈機構、捐贈金額、捐贈者詳如附表二所載,葉怡君及王素惠逃漏稅捐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一三號判決確定在案)。
三、證據:㈠被告甲○○於本院之自白。
㈡證人葉怡君之證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他字第八0三號案件第六頁以下、本院九十一年十月七日訊問筆錄)。
㈢證人王素惠之證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他字第八0三號案件
第六頁以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二五號案件第三十九頁以下、本院九十一年十月七日訊問筆錄)。
㈣偽造之「中國殘障福利協會」收據。
㈤內政部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台內社字第0九一00二七二九0號函、九十一
年九月十二日台內社字第0九一00六六八九八號函、九十一年十月七日台內社字第0九一00三一七七六號函及所附中國殘障福利協會資料。
㈥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北區國稅三字第0九一一0四四七九四號函。
㈦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北區國稅新莊徵字
第0九一一0一八三一四號函及所附被告八十三至八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計算彙總表、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
㈧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北區國稅桃縣徵字第
0九一000九九七一號函、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北區國稅桃縣徵字第0九一一0五0九一三號函。
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財北國稅審一字第0九一00七八三一0號函及收據影本。
四、核被告甲○○所為,其中犯罪事實一部分,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另犯罪事實二部分,係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犯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被告先後於申報八十三至八十五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於八十三、八十四年間,幫助王素惠、葉怡君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手段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為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捐贈收據部分)及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公訴人認為應從一重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處斷,容有誤會。又公訴人認為被告於取得偽造之公益團體捐贈收據後,乃將之作為列舉扣除額之依據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而偽造私文書,因認被告另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云云。惟按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之「偽造」,乃指無制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制作內容不實之文書之謂,倘係有制作權限之人,以自己名義,對文書為虛偽記載,或基於名義人之承諾而作成文書者,均與偽造之構成要件有間。經查,就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之填載,納稅義務人是否為有權制作人乙節,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以北區國稅桃縣徵第0000000號函覆稱:「綜合所得稅係以個人誠實自行填載申報為原則,納稅義務人須於結算申報書上簽名或蓋章,應屬有權制作人。」等語在卷,是足認被告就本案之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均係有權制作人,揆諸上開說明,應認被告如公訴意旨所為尚與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有間,故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又被告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犯罪事實一)與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犯罪事實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三九號判決可資參照)。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同年月十日經總統公布,已於同年月十二日生效,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同」而比較新舊法規定之結果,以修正後規定有利於被告,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裁判時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爰審酌被告品行、犯罪之動機係在逃漏稅捐、目的、手段及逃漏稅捐之金額多寡,及被告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應執行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均未曾受任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憑,被告經此教訓,自當知所惕勉而無虞再犯,本院綜核各情認上開有期徒刑之宣告,已足策其自新,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均依法諭知緩刑三年,用啟向上。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侯志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則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或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附表一】┌──┬──────┬───────────┬───────┬──────│編號│捐贈年度│受捐贈機構│捐贈金額│捐贈者├──┼──────┼───────────┼───────┼──────│一│八十三年度│中國殘障福利協會│三十萬元│甲○○├──┼──────┼───────────┼───────┼──────│二│八十四年度│中國殘障福利協會│四十五萬元│甲○○├──┼──────┼───────────┼───────┼──────│三│八十五年度│中國殘障福利協會│二十九萬元│甲○○└──┴──────┴───────────┴───────┴──────【附表二】┌──┬──────┬───────────┬───────┬──────│編號│捐贈年度│受捐贈機構│捐贈金額│捐贈者├──┼──────┼───────────┼───────┼──────│一│八十四年度│中國殘障福利協會│二十萬元│葉怡君├──┼──────┼───────────┼───────┼──────│二│八十四年度│中國殘障福利協會│三十萬元│葉怡君├──┼──────┼───────────┼───────┼──────│三│八十四年度│中國殘障福利協會│三十萬元│葉怡君├──┼──────┼───────────┼───────┼──────│四│八十五年度│中國殘障福利協會│二十萬元│葉怡君├──┼──────┼───────────┼───────┼──────│五│八十三年度│中國殘障福利協會│二十二萬元│王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