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嘉簡字第120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嘉簡字第12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嘉簡字第120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廣馨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5493號),本院判決如下:
文江廣馨 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撲克牌壹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有關犯罪事實欄暨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之記載(如附件)。證據並補充:被告江廣馨於本院調查時之自白(本院卷22頁)。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刑法第268條後段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三、本院審酌被告:⑴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⑵平常與配偶同住之家庭狀況;⑶目前無業,經濟狀況普通;⑷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⑸為本案犯行之期間僅1日;⑹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本院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屬適當。
四、被告未有犯罪前科,已如前所述,本院審酌其僅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後亦坦承犯行,尚知悔改,經此偵審教訓後,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扣案之撲克牌1副,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供陳在卷(警卷3頁、本院卷24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另被告供稱在實際取得抽頭金前,即為警查獲等語(本院卷23頁),且卷內亦無證據證明其確有犯罪所得,故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連彩婷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49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
事實欄暨證據並所犯法條欄
犯罪事實
一、江廣馨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30日10時30分許起,提供嘉義縣○○鎮○○里00鄰○○000號住處旁之鐵皮屋及撲克牌賭具,邀集 江榮鎮游吳豊科施火廷江坤財簡世賢潘麗娟 等人以俗稱「妞妞」之玩法賭博財物,即由1人做莊,每人下注新臺幣(下同)100元,每局每人發5張牌,分前面2張、後面3張,後面3張牌湊成10點之倍數就是1個「妞」,再以前2張相加的個位數與莊家比大小,點數贏莊家可以獲得下注之金額100元,如相加為10點之倍數,即為「妞妞」,可贏得3倍之下注金額,如莊家拿到的牌為「妞妞」,莊家須付抽頭金100元給江廣馨,江廣馨即以此方式營利。旋為警於同日10時59分許,當場查獲賭客江榮鎮、游吳豊科、施火廷、江坤財、簡世賢、潘麗娟聚賭(上開賭客部分,另為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並扣得撲克牌1副。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 江廣馨固 坦承江榮鎮、游吳豊科、施火廷、江坤財、簡世賢、潘麗娟於前揭時、地以撲克牌為賭具賭博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犯行,辯稱:那些人是當天要去進香的人,他們說要去我那邊聊天,我不知道撲克牌是誰的等語。惟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詢時坦白承認,核與證人江榮鎮、游吳豊科、施火廷、江坤財、簡世賢、潘麗娟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照片、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現場位置圖、蒐證錄影光碟等在卷可資佐證,撲克牌1副扣案可稽,被告所辯,無非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後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嫌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述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刑法第268條後段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扣案之撲克牌為被告所有,供其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