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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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紹陽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34523號、第35112號、第35303號、第35412號),前經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1年6月15日上午10點50分在本院第15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