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原告 劉素素 被告 黃威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8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鄧鈞豪
法官林鈺珍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芮寧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