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8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8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869號聲請人群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聖 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吳金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545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龍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11100002龍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211003龍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311004龍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411005龍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511006龍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611007龍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711,189,895008龍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81900009龍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919,999,100010龍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114011龍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21467,738012渴望園區服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12,000,000013渴望園區服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1101,500,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鍾尚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