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4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肇宗選任辯護人劉世興律師
龔書翩律師被告 林坤志 選任辯護人 吳佩真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偵字第20172、20563號、102年度毒偵字第4100、4613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楊祐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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