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簡附民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24號原告 林真滿 被告 李台興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翁儀齡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