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85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押租金聲請調解事件,原告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60,000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聲請,原告並應提出被告最新戶
籍謄本一份(記事欄不能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