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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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85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押租金聲請調解事件,原告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60,000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聲請,原告並應提出被告最新戶
籍謄本一份(記事欄不能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