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00000000
0號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樓
上列當事人97年度花小字第754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0月17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劉柏駿
書記官 蔡芬芳
通 譯 黃筱芬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萬伍仟捌佰陸拾元,及自
民國97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
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年息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
法官劉柏駿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