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2號原告 呂榮泰
陳麗卿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承蔭 律師複代理人 廖昭容 律師被告 林琬軒
林柏源 林巨榮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 律師複代理人 江宗翰 律師被告武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26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111年度投簡字第393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4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下合稱系爭訴訟)之法律關係存否為據,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系爭訴訟終結,無由判斷,前經本院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並於民國112年7月31日裁定在系爭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而系爭訴訟日前業已判決確定,有系爭訴訟判決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閱系爭訴訟卷宗查核無訛,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順福
法官葛耀陽法官鄭煜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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