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9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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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918號聲明異議人 曾慶 經上列被告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7號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提出聲明異議,因伊確有闖紅燈,與對方發生碰撞,但伊有停下,要跟對方講和,過了好久對方不過來,伊方騎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7號受執行之人為 陳奕安
,並非本案聲明異議人 曾慶經 等節,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頁),是聲明異議人並非前開執行案件之受刑人,依法自不得對前開執行案件聲明異議。
㈡再細觀聲明異議人所提之理由,應係對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
27號案件所提出不構成肇事逃逸罪之理由,而本院於113年4月30日以113年度交訴字第27號刑事判決判就「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部分判處執行拘役50日;就涉犯「肇事逃逸」判處無罪,且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27號案件於聲明異議人提出聲明異議時尚未確定,聲明異議人自亦無法對該案之執行為聲明異議。
㈢綜上,本件聲明異議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定聲明異議之規定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茆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