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裕欽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81號被告洪裕欽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認為該署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5號案件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予以簽結在案。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一、二級毒品成分,均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81號案件偵查後,認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為同署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5號案件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予以簽結在案等情,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檢察官民國113年4月28日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佐。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
檢出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第一、二級毒品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300236號鑑驗書及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屬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沾附上開毒品之包裝袋、針筒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一併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所述,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昱亭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鑑驗結果/鑑定結果1晶體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1019公克、0.0287公克,含包裝袋2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注射針筒4支指定鑑驗注射針筒1支,內含淡黃色液體,檢出結果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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