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審交易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交易字第8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慧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02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慧娟自民國103年7月24日15時許起至同日18時許止,在臺中市○區○○街「故鄉酒店」內,飲用含有酒精成分之啤酒後,仍不顧參與道路交通之民眾行車之公共安全,於同日18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上路,並於同日18時30分許,沿臺中市○區○○路由公園路往中山路方向行駛,行經三民路與光復路之交岔路口時,因注意力及控制力降低,闖越紅燈,適有 伍菀柔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沿臺中市○區○○路由公園路往中山路方向行駛而來,雙方因而發生碰撞,伍菀柔因而受有臀部挫傷、上臂挫傷、足及趾磨傷或擦傷等傷害,嗣經伍菀柔提出告訴。因認被告王慧娟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各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王慧娟前揭過失傷害部分,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又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