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職務法庭102年度停字第1號公懲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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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司法院職務法庭102年停字第1號公懲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司法院職務法庭裁定
102年度停字第1號聲請人 陳世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司法院間因法官職務處分案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停止執行,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聲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五但書及同法第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法官法第六十條第二項,於職務法庭審理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法官職務案件之程序及裁判,除同法另有規定外,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司法院於民國(下同)一○二年三月十八日,以院台人法字第1020007122號令,所為調派聲請人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之職務處分案件,提起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經本庭審判長於一○二年三月廿八日,以一○二年度停字第一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並敘明逾期不繳,即予駁回聲請。茲查該裁定業於一○二年四月一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其提起聲請裁定停止執行,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官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行政訴訟法第一○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司法院職務法庭
審判長法官謝文定
法官楊惠欽法官魏大喨法官黃文進法官董武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書記官嚴君珮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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