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審交易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易字第8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慧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過失傷害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過失傷害部分,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審交易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易字第8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慧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過失傷害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過失傷害部分,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