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法官陳登源
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文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D附表:
┌──┬──┬────┬────────┬──────────┬──────────┬────┐││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四│││6│││││││││竊│期月││台│0│台│易7││台│易7││5│││徒│5│中│偵5│中│4│7│中│4│13│執9│││刑││地│6│地│緝6││地│緝6││3││盜│一││檢│2│院│││院││││││年││署│││││││││├──┼──┼────┼──┼─────┼─┼───┼────┼─┼───┼────┼────┤││有││││││││││││搶│期││台│6│台│││台│││0│││徒││中│8│中│上4││中│上4││1││奪│刑│4│地│偵1│高│4│38│高│4│3│執1│││三││檢│0│分│訴1││分│訴1││2│││年││署│1│院│││院││││└──┴──┴────┴──┴─────┴─┴───┴────┴─┴───┴────┴────┘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