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易緝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緝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6年12月5日15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書記官賀燕花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易緝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緝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6年12月5日15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