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60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鍾治漢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六00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3日以96年度易字第60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林家聖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