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6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五0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南縣新化地政事務所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對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五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四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一,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李協明法官林勇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
書記官黃玉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