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停字第1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停字第00138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空軍軍官學校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民國96年10月15日本院96年度停字第0013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劉錫賢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