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三號
原告辛○○○
戊○○丁○○丙○○兼法定代理人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袁烈輝 律師被告庚○○
新瑞德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壬○○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請陳報原告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全部子女之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瑞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