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小調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小調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竹小調字第78號聲請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相對人 臻翔 工程行即 賈宗寧
張勝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0條定有明文。又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臻翔工程行設於新竹市北區,相對人張勝欽住所地則在臺中市西屯區,是本件共同訴訟之相對人數人,其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又本件車禍侵權行為地係於彰化縣員林鎮○○巷00號前(見本院卷第16頁),參酌民事訴訟法第15條之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是以,依前揭說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係本件之共同管轄法院,故應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書記官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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