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28號原告 古映 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 律師
李典穎 律師被告 朱達興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壹、一、中關於「新竹縣○○鄉○○街○○號○弄○○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竹縣○○鄉○○街○○○巷○弄○○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書記官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