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33號債權人皇家大學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范雲臻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茂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對債務人吳茂林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書記官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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