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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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號原告 簡秀鳳
盧漢騫 上二人送達代收人 魏翠亭 律師
陳恩民 律師 羅文昱 律師被告 洪耀銘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63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楊數盈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書記官杜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