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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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62號上訴人金徽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大慶 被上訴人泰明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育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1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牧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