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145號原告 郭進生 訴訟代理人 蔡秀蓮 被告 郭建男 兼訴訟代理洪儷晏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4年12月3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1萬23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068元,原告起訴時繳納1萬2068元,然另於聲請調解時繳納聲請費2000元,故業已全數繳足。本院未經查明而未將原告已經繳納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納入計算,命原告予以補繳,即有未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裁定返還原告溢收之裁判費2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書記官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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