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56號原告 林曾阿柑 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 律師被告 曾君信
曾却洪曾阿桃 李曾粉 曾寶差 曾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之【更正為「權利範圍6240/0000000」】應更正為【更正為「權利範圍6240/158900」】。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顯屬誤寫,自應予以更正,爰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書記官林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