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醫字第2號原告 邱桂香
林美爭 (兼林 周彩虹 之承受訴訟人) 林炫佑 (兼 林周彩虹 之承受訴訟人)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複代理人 張昱裕 律師
游雅蕙 原告 林秀鳳 (林周彩虹之承受訴訟人)
林秀儀 (林周彩虹之承受訴訟人) 林伍城 (林周彩虹之承受訴訟人) 林秀霞 (林周彩虹之承受訴訟人) 林伍祥 (林周彩虹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李明禮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周德陽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振修 律師複代理人 胡郁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原告林周彩虹之法定繼承人林秀鳳、林秀儀、林伍城、林秀霞、林伍祥為原告林周彩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1年10月15日提起本件訴訟,原告林周彩虹於訴訟繫屬中即103年3月10日死亡,而其法定繼承人為其女林秀鳳、女林秀儀、子林伍城、女林秀霞、子林伍祥、子 林伍雄 ,其中林伍雄早於林周彩虹過世而不得繼承,故林伍雄應由其子女林美爭、林炫佑代位繼承。此有原告提出之林周彩虹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可參(見本院101年度補字第1711號卷第97頁至98頁;本院卷二第44頁至49頁;本院卷四第34頁至41頁)。又林周彩虹之上開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41頁至42頁)。而原告林美爭、林炫佑業於105年1月20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四第33頁正面至33-1頁)。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林秀鳳、林秀儀、林伍城、林秀霞、林伍祥等人迄今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林秀鳳、林秀儀、林伍城、林秀霞、林伍祥為林周彩虹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陳得利法官陳玟珍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洪翊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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