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字第82號聲請人 徐介凡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橙石公共關係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其為相對人橙石公共關係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利害關係人」之證明文件、相對人橙石公共關係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最新全體股東名簿。
理由
一、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持有相對人橙石公共關係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橙石公司)40%股權之股東,自屬利害關係人,惟本院依職權調閱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可知,該公司董事長現為 黃智銘 ,並有董事 楊珮欣 、監察人 徐熙杰 ,是聲請人現並非相對人橙石公司之董監事,亦且本件聲請人復未提出其為相對人橙石公司利害關係人之相關事證,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釋明其為相對人公司之「利害關係人」,並提出相對人橙石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三、依前揭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書記官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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