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226號
原   告 揚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揚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魏偉恩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稙村秀社區管理委
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81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扣除聲請
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8,42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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