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226號
原 告 揚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揚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魏偉恩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稙村秀社區管理委
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81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扣除聲請
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8,42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