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七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右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本院簡易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九十一年城簡字第五二號第一審判決(聲請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一五八、一七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第一審的判決太重,我沒有販賣,如果我要販賣,我會放在營業的處所,我買盜版CD是要買給小孩子聽的,因為家裡小孩子多,所以要整批買,有一些是去年買的,共買二次云云。經查:本件扣案CD多達七十二片,且大部分有重複購買之情形,衡諸一般消費者購買CD音樂片自用,應會避免重複購買,始符常情,再參以上訴人亦自承家中包含小姑、小叔之小孩均同住一起,且各自有自己的房間等語,若扣案CD係為小孩所購買,應放置在各自的房
間,而非統一堆放在廚房。又扣案之CD係上訴人分二次購買,第一次購買係在去年,業據上訴人供承在卷,若係為供家用,何以至被查扣當時,仍保存良好並未拆封。況上訴人分二次購買,第一次於去年購買十餘片,惟均未經拆封,顯見其家中小孩並無興趣。事隔數月,上訴人竟又購置五、六十片,辯稱所購係為供小孩欣賞云云,顯不足採。原判決論罪科刑,核無不當,上訴人仍執前詞,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宋重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魏玉英法官葉珊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官李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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