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聲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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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一六號
聲請人乙○○J
丙○○○Di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高孟焄法官朱建男法官謝正勝法官陳淑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