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492號聲請人伍聯紙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連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王玉泉 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167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滕允潔法官林金吾法官李瑜娟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