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470號聲請人 李權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義縣政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104年度上國字第4號),提起上訴,並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曾酩文 律師(事務所設:台北市○○區○○○路○段○○○號11樓之1)為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理由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11條所明定。次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同法第466條之2第
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嘉義縣政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救字第35號裁定准予聲請人訴訟救助,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國字第4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向本院聲請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李寶堂法官滕允潔法官李瑜娟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