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200號聲明人 廖人立 (原名 廖學猛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之執行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29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廖人立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之執行,經本院駁回其抗告後,復又具狀聲明異議,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何菁莪法官梁宏哲法官林英志法官蔡廣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