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524號聲請人 詹益浪 上列聲請人因與 林玲姫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3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3
5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3月19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是項送達於同年月29日生效。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1087號裁定駁回,並於108年10月14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該裁定亦於同年月24日生效。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梁玉芬法官陳麗玲法官邱璿如法官陳駿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