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訴訟救助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448號聲請人 許凱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總統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訴訟救助再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聲國字第9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總統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訴訟救助再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國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伊生活困難,無資力支付本件裁判費云云,為其論據。惟所提出之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尚不足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上說明,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李寶堂法官滕允潔法官李瑜娟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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