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協議等抗告並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479號聲請人 劉明亮 上列聲請人因與 劉明虎 等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533號),提起抗告,並聲請法官迴避,就聲請法官迴避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劉明虎等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對於原法院於民國108年4月9日所為107年度重上字第533號裁定提起抗告,雖以伊前經本院 鄭玉山沈方維劉福來林大洋 、盧彥如、 林麗玲 及其合議庭等法官作出枉法裁判,該前案事實與本案事實相同,為避免遭該等法官報復,爰聲請上開法官迴避云云。查聲請人對於原裁定提起抗告事件,尚未據本院分案,該事件是否分由上開法官承辦審理,猶屬未知,自無迴避可言。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陳駿璧法官陳麗玲法官邱璿如法官梁玉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