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上訴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540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金鵬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溫尹明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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