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焌柚 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 律師
周仲鼎 律師 劉繼蔚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李政達 選任辯護人 黃聖棻 律師( 法扶 律師)
王晨瀚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李之楷 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蔡信佑 選任辯護人 張嘉麟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強盜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焌柚、李政達、李之楷、蔡信佑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焌柚、李政達、李之楷、蔡信佑前經本院認為均強盜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109年8月4日執行羈押,嗣經3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上訴人即被告黃焌柚、李政達、李之楷、蔡信佑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均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10年5月4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劉柏駿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芳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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