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庭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庭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庭嘉(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28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等一切情狀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許月馨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附表:受刑人郭庭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7.12.17至107.12.18107.12.18107.12.1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352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352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562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046號108年度訴字第1046號109年度訴字第2322號判決日期108.08.22108.08.22109.02.26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046號108年度訴字第1046號109年度訴字第2322號判決日期108.09.23108.09.23109.04.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547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111號附表1至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4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7.12.1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562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530、1531、1537號判決日期109.08.19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530、1531、1537號判決日期109.09.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6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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