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進行清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956號聲請人丙○○相對人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甲○
乙○當事人間請求進行清算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乙○居台南縣○○鄉○○村○○路○○○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乙○居南投縣○○鄉○○村○○路○○○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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